第七屆臺日亞洲未來論壇暨第五屆臺北大學飛鳶法學國際學術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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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緣起
SGRA為知日派外國人研究學者所組成的研究社群網絡,所屬成員以曾經獲得 (公財) 渥美國際交流財團(總部位於東京)獎學金支援的世界各國留日博士人才為中心。自2000年7月成立以來,每年持續在日本國內召開論壇,而隨著社群網絡的拓展,目前也在臺灣、中國、韓國、菲律賓、蒙古等地定期召開論壇等相關國際交流活動。
SGRA自2011年5月以來連續七年第七度在臺灣舉辦「臺日亞洲未來論壇」活動,由在日本的大學取得博士學位後返回臺灣的大學執教的SGRA會員提議與規劃,並積極爭取臺灣日系企業提供贊助資金,獲得臺灣各大學相關系所支持協力與配合,才得以順利推展至今。
第七屆臺日亞洲未來論壇,由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與日本SGRA(關口全球研究會)共同主辦,本次國際性研討會將從法制史的觀點,比較東亞各國關於憲法與民法相關法制。從眾多法領域之中,特別選取憲法與民法的理由,除了這兩種法律與我們社會大眾日常生活緊密關聯之外,還基於下述重要理由──
憲法被稱為所有法領域間,法位階最高的法律,其他法律若與憲法相牴觸,則該法無效。從人民基本權到國家組織,可謂所有國家重要事項的原則皆由憲法規範。而民法規範了關於人民一般生活、人與人間的相互關係(財產及親屬),也被稱為民事法領域之憲法。所有人的一生中,必與民法相牽連的說法一點也不為過。
本論壇邀請日本、美國、韓國及臺灣的法學者,針對「臺日韓的國會制度」與「臺日韓的民商合一」兩大重要議題,共同切磋與討論。
兩大領域之重要論點詳述如下:
一 憲法
第一場次以憲法作為研究對象。
與民法成立的背景迥然不同,東亞各國雖然在日本明治維新之後就導入了憲法與憲政主義,但是其真正發揮保障人權功能以及抑制(或駕馭控管)掌權在位者行使政治權限功能,則要等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才實現。儘管如此,經過過去70年來的努力,日本、南韓以及臺灣等國在施行憲政主義方面,已經累積了豐碩的成果,這一點是不容否認的。
不過若要說得更正確一些,在現行憲政制度中,仍存有許多應該多加研究探討的重要議題。其中一項重要問題點,就是有關國會制度的相關議題。學界咸認為:在比較考察現今日本、韓國與臺灣的國會制度時,至少可以發掘下面三點深具研究價值的議題。
第一,日本、韓國與臺灣的權力分立制度各自不同,也就是採取內閣制或半總統制之相異。在這種前提之下,應該探討的議題為:立基於不同權力體制的國會能擁有何種機能?或者扮演何種腳色?得以發揮何種功能?
第二,有關兩院制或一院制的問題。相對於臺灣採用一院制,日本與韓國採用兩院制;而臺灣極該深思的是──是否有必要採用兩院制?
第三,有關議員人數與選舉方式的議題。關於各國選舉方式,過去臺灣與日本相同,曾經採用大選舉區制度,可以在同一選區選出兩名以上的議員。然而現今,由於兩國皆已採用單一選舉區制度,在每一選舉區中僅能選出一名議員,同時也採用比例代表制度。當下理應探討的是:經過這種選舉方式的改革,是否已經彌補或修正了過去的缺失?。
二 民法
第二場次探討與民法有關的論述與重要議題。
19世紀初制定的拿破崙民法法典,一般咸認為是大陸法體系中最重要的法典。東亞各國的民法法典一方面承繼歐陸民法典的系統;同時在某種程度上也深受日本法的影響。日本的民法法典制定當時,僅有法國民法法典已正式施行;至於帶給許多國家民法法典重要影響的德國民法法典與瑞士債務法當時其實尚未正式施行。
儘管如此,德國民法法典與瑞士債務法被視為東亞各國民法法典的參考對象。因此,臺灣和南韓的民法法典與日本民法法典相較之下,確有諸多相異之處。而其中最重要的不同之處乃在於民商二法是採取分立立法還是二法合一立法的差異性。也就是牽涉到否有必要將民法法典與商法法典統一化的重大議題。
簡單說來,日本民法採用了人民商二法分立立法;而臺灣民法則採用了人民商二法合一立法。以這種立法上的差異作為考量的前提上,一般咸認為探討以下幾項議題極富價值。
第一,臺灣制定民法法典時間在日本民法法典之後,為何沒有採用與日本民法法典同樣的立場?其理由是因為受到法國民法法典影響程度有所不同嗎?第二,這樣的相異性對文化環境與背景在某種程度極為相似的兩個國家帶來了怎樣的影響?第三,從促進商業活動觀點來分析,對東亞諸國而言,民商二法分立立法制度與民商二法合一制度何者較優?
針對這些議題,確有必要透過比較法學的研究加以闡明。本論壇將集結來自臺灣、美國、日本、韓國等各國研究東亞法學的菁英學者,針對各自國家制定法律的過程與實施各項法律的狀況進行深度報告。
期許透過這兩場次的學術討論,找出上述憲法與民法相關議題在日本、南韓與臺灣等國的相異點,以便將來在有必要修正自己國家法律制度時,能從中獲得值得相互參考的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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